为激励在校大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根据《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科教〔2020〕15号)、《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鲁教财函〔2019〕30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生奖励和资助体系
依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学院学生奖励和资助体系内容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山东省政府奖学金、山东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山东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山东水利职业学院奖学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绿色通道等。
(一)奖助标准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每生每年8000元;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每生每年5000元;
山东省政府奖学金奖励标准,每生每年6000元;
山东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每生每年5000元;
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山东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每生每年5000元;
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3300元。
其中,解决生活费问题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勤工助学等为辅;解决学费、住宿费问题,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主,以励志奖学金等为辅。
(二)奖助对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山东省政府奖学金、山东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山东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学院奖学金奖励对象为二年级及以上全日制在校符合条件的学生。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在校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奖助学金发放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山东省政府奖学金、山东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山东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学院奖学金,通过银行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国家助学金分学期通过银行卡发放给受助学生。
(四)其它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山东省政府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学院奖学金中的一种。
学生只能获得一种奖学金,不得重复获奖。
各类奖助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
已享受退役士兵免费教育等其它政策性生活补助的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二、国家奖学金、山东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山东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山东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审条件和评审办法
(一)评审条件
1.国家奖学金和山东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4)俭朴节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没有不及格科目,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6)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同年级同专业前10%(含10%),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同年级同专业前15%(含15%),可以申请省政府奖学金。学习成绩与综合测评成绩应在同一范围内进行排名。
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 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学生, 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可放宽至同年级同专业前30%(含30%),同时需要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由学校审核签章。
“表现非常突出”主要是指:
①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②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③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④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⑤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⑥在文艺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⑦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⑧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2. 国家励志奖学金、山东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按照《山东水利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6)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没有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有一项位于班级前30%(含30%),另一项位于班级前50%(含50%);对于特殊困难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可放宽至班级前50%(含50%)。
3. 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山东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或西藏自治区或青海海北藏族自治州,民族为非汉族;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二)评审办法
1.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各类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及其它有关规定的学生,可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递交《XXX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或《XXX励志奖学金申请表》一式二份。
2.各系部成立由党总支书记(副书记)、辅导员班主任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工作小组,负责本系部奖学金评审工作。奖学金评审以专业或班级为单位,依据评审条件,采用民主评议、综合评审等方式对申请学生进行资格审核,择优推荐。将初审合格学生名单以书面形式在本系部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3.学院成立由学生工作处牵头,各系部分管领导、辅导员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的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全校奖学金评审工作。提出当年各类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将拟推荐学生名单以书面形式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确定评审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
4.评审过程中要严格规范评选、审查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三、国家助学金评审条件和办法
(一)资助标准
1.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分为三档:1档为一般困难档,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200元;2档为困难档,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3档为特殊困难档,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4400元。
2.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城乡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特殊困难学生,每生每年获得国家助学金不低于平均资助标准。
(二)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按照《山东水利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三)评审办法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根据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及其它有关规定,向班级提出申请,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一份。
国家助学金评审每学年进行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
2.各系部评审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系部助学金评审工作,初步确定本系部国家助学金受助名单及档次,建立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档案。助学金评审以班级为单位,经评议小组民主评议、综合评审等对申请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在班级范围内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所在系部评审工作小组审核后,将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在本系部内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3.学生工作处结合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审核,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确定评审结果。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四、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名额分配原则
国家奖学金、山东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山东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名额分配,主要依据各系部人数、重点建设专业、科技竞赛活动的开展、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专业等因素。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山东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按照学院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在校生人数10%的比例分配。国家助学金主要根据各系部人数并参考特殊专业设置分配名额。
五、学院奖学金评选按《山东水利职业学院奖学金评选办法》执行。
六、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按《山东水利职业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执行。
七、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水利职业学院学生奖励和资助管理办法》(鲁水院字〔2008〕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