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引导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保障学生身心健康成长,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鼓励和支持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学生实施综合测评,目的在于科学评价学生的德才表现和综合素质,进一步提高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学生综合测评的内容包括学生政治思想素质、品德行为表现和学业能力、身心素质等各方面。每学期测评一次,学年总评一次,两学期平均成绩作为学年度总评成绩。各学年的综合测评成绩取平均为学生在校期间综合测评总成绩。
第三条 学生综合测评成绩按千分计。其中综合表现基本分为 500 分,素质能力加分、减分项在基本分基础上进行。计算公式为:学生综合测评总分=综合表现基本分+素质能力加分-素质能力减分
测评成绩在 600 分以下为不合格,600—750 分为合格,750-850 分为良好,850 分以上为优秀。
第四条 学生综合测评成绩,是学生评奖、评优、就业推荐、操行评定、组织发展的重要依据。
学期测评成绩达不到合格线,则学年操行评定等级为不合格,根据在校期间各学期测评成绩综合考虑,确定其是否正常毕业。
第二章 综合素质基本要求
第五条 学生综合素质基本要求包括以下十个方面内容:
1、政治思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热爱祖国,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具有明辨是非的能力。
2、遵纪守法: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学院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无违纪违法行为。
3、学习态度: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热爱所学专业,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积极进取。
4、集体观念:组织观念强,有集体荣誉感,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热心为集体服务,责任心强,努力完成党、团组织和学生会及班级交办的各项任务。
5、文明礼貌:加强自身修养,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讲文明,有礼貌,仪表端正,举止得体。
6、劳动卫生:热爱劳动,讲究卫生,有严谨的生活作风和良好的生活习惯,按时作息,内务整洁,积极参加公益劳动。
7、社会公德:维护公共秩序,遵守公民道德规范,不扰乱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不起哄滋事,爱护公物,勤俭节约。
8、志愿服务: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乐于助人,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
9、道德品质:诚实守信,作风正派,艰苦朴素,谦虚俭朴,任劳任怨,积极上进,严以律己,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10、身心健康: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群众性体育活动,增进身心健康,积极参加文化艺术活动,培养审美情趣,有较强的心理调控能力和适应能力。
第三章 素质能力加分项
第六条 学生任职加分:
1、担任学生干部满一学期,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成绩突出,学生干部学期考评合格,每学期给予任职加分。
学院学生会主席加 80 分,副主席加 70 分,各部部长加 60分,副部长加 50 分,成员加 40 分;系部学生会主席加 70 分,副主席加 60 分,各部部长加 50 分,副部长加 40 分,成员加 30分;各班级班长、团支书加 60 分,副班长加 50 分,班委、团支部成员加 40 分;卫生值日组长、宿舍长每学期加 30 分。不重复加分。
学生干部学期考评不合格不加分。
院、系其它学生组织学生干部加分,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2、参加在学院备案的社团组织、志愿服务队或各类运动队,并在其中积极参加活动表现较好者,正、副负责人每学期分别加50、40 分,一般成员每学期加 20 分。
3、学生教导大队成员,经考核合格,在集训和新生军训各学期,大队长、副大队长、中队长、队员分别加 70、60、50、40 分。
第七条 学业能力加分:
1、学习成绩名次位于班级前 10%, 加 100 分;位于班级前20%, 加 80 分;位于班级前 30%, 加 70 分;位于班级前 40%, 加60 分。
学习成绩由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实际考核分数按学分加权计入,即每门课程实际考核分数乘以相应课程的学分数的总和除以总学分数,或采用必修课实际考核分数的平均数计入。
单科成绩中,缺考、作弊按 0 分计;补考及格以上按 60 分计,补考不及格的按照原考试成绩计;缓考的按照缓考实际成绩计;实践技能、实习、课程设计(大作业)、论文等按要求单独计成绩者,按下列办法计入:优秀 90 分、良好 80 分、中等 70分、及格 60 分、不及格 50 分。
2、积极参加技能竞赛、创新创业大赛或其它科技竞赛活动,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者,每人次分别加 100、90、80 分,参加者加 50 分;获省级一、二、三等奖者,每人次分别加 80、70、60 分,参加者加 40 分;获市厅级一、二、三等奖者,每人次分别加 60、50、40 分,参加者加 30 分;获院级一、二、三等奖者,每人次分别加 50、40、30 分,参加者加 20 分。
设特等奖的各类技能竞赛,特等奖对应按照一等奖计分,一等奖对应按照二等奖计分,二等奖对应按照三等奖计分。
3、通过计算机应用基础能力考试或取得各种中级职业技能证书者,从通过或取得的当学期开始,每学期分别加 20 分;通过英语四级或取得各种高级职业技能证书者,从通过或取得的当学期开始,每学期分别加 30 分。
4、在国家、?。ㄊ校?、院级刊物发表文章,每篇分别加 40、30、20 分,核心期刊另加 10 分;在学院广播室发表的稿件每篇加 10 分。
第八条 公益劳动加分
1、在学院组织的宿舍内务检查中成绩优秀者,宿舍成员每次分别加 50 分。
2、积极参加院系组织的公益劳动、卫生保洁等活动,每次加 20 分。
第九条 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加分
1、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每项目每人加 30 分。获省级表彰奖励的,先进集体每人次加 80 分,先进个人每次加80 分;获地厅级表彰奖励的,先进集体每人次加 60 分,先进个人每次加 60 分;获学院表彰奖励的,先进集体每人次加 50 分,先进个人每次加 50 分;获系部表彰奖励的,先进集体每人次加40 分,先进个人每次加 40 分。
2、在院、系组织的大型文体活动或竞赛活动中,志愿服务表现突出者,每次加 20 分。
3、参加义务献血,每次加 40 分。
第十条 体育竞赛加分
1、参加学院运动会的运动员,每次加 20 分;单项比赛获前八名的运动员每次每项依次加 60、55、50、45、40、35、30、25 分;破记录者另加 20 分;文明个人另加 20 分。
2、由上级有关部门正式组织的校际比赛(包括地市级运动会),获前三名的运动队,其队员分别加 60、50、40 分;单项比赛前八名的运动员分别加 60、55、50、45、40、35、30、25 分。参加者每次加 20 分。
3、凡参加省大学生运动会的运动员,每次加 40 分;单项比赛获前八名的运动员每次每项依次加 100、95、90、80、75、70、65、60 分;破省大学生运动会记录的运动员每次每项另加40 分;获得前三名的运动队,每人分别加 100、90、80 分。
4、参加学院、系部组织的体育竞赛活动,每项加 20、10分;获得前三名的运动队,每人分别加 50、40、30 分和 40、30、20 分。
第十一条 文化艺术活动加分
1、积极参加校园文化艺术活动(包括文艺表演、演讲、征文、书法、绘画摄影比赛、辩论赛、文艺活动竞赛等),获得系部一、二、三等奖者,每人次分别加 40、30、20 分,参加者每人次加 10 分;获得院级一、二、三等奖者,每人次分别加 50、40、30 分,参加者每人次加 20 分;获得市厅级一、二、三等奖者,每人次分别加 60、50、40 分,参加者每人次加 30 分;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者,每人次分别加 80、70、60 分,参加者每人次加 40 分;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者每人次分别加 100、90、80 分,参加者每人次加 50 分。
第十二条 好人好事加分
1、凡为集体服务,热心公益事业,见义勇为、乐于助人、拾金不昧等方面有突出表现者,或敢于检举揭发不良行为和坏人坏事者,酌情加 10-50 分;
2、学院有关部门或教职工建议对有先进事迹的学生加分,经核实后,酌情加 10-30 分。
3、获得文明学生称号,加 50 分。
第四章 素质能力减分项
第十三条 违纪行为减分
1、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受到治安处罚者,每次扣 100分。
2、因违反校纪校规,受班级内批评者扣 10 分;受院、系通报批评者每次分别扣 30、20 分;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者(不含因旷课受到的处分),每次分别扣 40、50、60、80 分。
3、无故不参加院、系、班组织的政治学习、集体活动、文体活动、公益劳动者,每次分别扣 30、20、10 分。
4、凡学校有关部门或教职工建议对有违反校纪校规和有不良行为的学生扣分,经查实后酌情扣 20-50 分。
5、违反公寓管理规定,宿舍内违章用电、乱拉电线、私藏管制刀具等违规现象,每次扣 30 分;因个人原因造成火灾事故的,每人次扣 100 分。
6、打架斗殴、酗酒滋事等,每人次扣 60 分;群殴事件,责任人每次扣 80 分,参与者每次扣 60 分;打人致伤事故,责任人每次扣 80 分,参与者每次扣 60 分;持械打架致人伤害事故,责任人每次扣 100 分,参与者每次扣 80 分。
7、同一违纪事件,按最高扣分项减分。
第十四条 不文明行为减分
1、扰乱正常学习、生活秩序、公共秩序,或有阻碍、影响正常公务者,每次酌情扣 30-60 分。
2、院、系组织的宿舍内务检查,成绩不合格者,其成员每次分别扣 50 分,宿舍长每次扣 70 分;教室、环境卫生区等卫生检查不合格,值日生每次扣 50 分,值日组长每次扣 70 分。
3、无故不参加公益劳动课,每天上、下午各按一次计,每次扣 20 分。
4、乱扔垃圾、不听劝阻将食物带入校园、校园内吸烟等行为,每人次扣 20 分。
第十五条 学业表现减分
1、因考试作弊或违反考试纪律受处分者,除按纪律处分扣分外,按失信每次另扣 20 分。
2、在正常教学活动中,每旷课一节扣 5 分,迟到、早退一次扣 2 分。
第十六条 失信行为减分
1、以欺诈行为,损害他人利益,每次扣 60 分。
2、在评奖评优、综合测评、组织发展、学业考试等过程中,弄虚作假,每人次扣 50 分。
3、有其他欺骗行为的,每次酌情扣 20-60 分。
第五章 综合测评的实施办法及要求
第十七条 对学生进行综合测评,各系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成立综合测评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各项考核管理评价制度。各班级要成立以辅导员(班主任)为组长,班委会、团支部成员、学生代表组成的测评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班学生综合测评的实施。
班级测评工作小组具体负责评定综合表现基本分、核实各项加分和扣分因素,经辅导员(班主任)审查确定后,及时向学生公布综合测评结果。学生根据测评办法可向班级测评工作小组举证加分项目和减分项目。如有错漏,经核准后应予更正。每学期的综合测评成绩,辅导员(班主任)签字后上报系部综合测评领导小组审核存档,系部汇总后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十八条 学生综合测评要实事求是,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加强督导检查,测评结果要及时在班级内进行公示。
第十九条 院、系(部)的党、团、学生组织的学生干部,其任职加分由院、系(部)主管部门视其履行工作职责情况进行评定,并书面反馈至学生所在系部、班级。班级学生干部(包括班委、团支部成员、组长、宿舍长)的任职加分由辅导员(班主任)组织评定。兼职的学生干部按最高分计算。
院系组织的大型文体活动、各类竞赛活动、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活动的加分,由主管部门核定,并书面反馈至学生所在系部、班级。
第二十条 同一内容性质的项目,受多级表彰或获奖,按最高分计算,不重复加分(体育比赛除外)。
第二十一条 凡在综合测评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视其情节,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列入失信名单,并取消其当学年一切评奖评优资格。
第二十二条 学院教职工在工作中可随时根据学生的表现和综合测评办法,实事求是地提供书面材料,递交学生所在系部,提出加分或扣分的建议,辅导员(班主任)和班级测评工作小组可酌情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加分、扣分事项,各系部综合测评
领导小组可结合工作实际,参照办法中的相近内容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在校普通高职学生。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