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山东省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鲁水科外字〔2020〕1号),于2020年5月印发,对规范水利标准化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2021年11月,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山东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鲁市监标规字〔2021〕7号);2022年?7月,水利部修订印发了《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水国科〔2022〕297号)。为适应新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水利标准化工作,提高水利标准质量和实施效果,我厅对《山东省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起草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山东省标准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水利部<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山东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省水利行业实际,我厅组织对《办法》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认真的修改完善。起草工作完成后,向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及有关高校、企业等单位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共收集意见建议3条。经认真研究,积极沟通对接,对其中1条建议予以采纳,2条经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并再次征求意见建议,无反馈意见。《办法》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于10月31日正式印发实施。
三、主要内容
《办法》正文包括总则、机构及职责、水利地方标准立项、水利地方标准制定、标准实施监督、保障机制、附则七章,共计44条,主要对《办法》的适用范围,水利地方标准申报立项与制定的工作程序、要求及所需材料,标准实施监督等进行了修订,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水利标准化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办法》制定依据、适用范围、水利标准化工作主要任务、制定水利标准的原则和要求等。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明确了组织机构、主持机构和起草单位的主要职责。
第三章“水利地方标准立项”,明确了水利地方标准的制定范围,申请立项的工作程序、要求及所需材料等。
第四章“水利地方标准制定”,明确了水利地方标准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报批四个阶段的工作要求,标准送审、报批阶段所需材料清单及附件,重大事项变更等。
第五章“标准实施监督”,明确了强化水利标准实施监督,组织开展水利地方标准实施评估、复审等。
第六章“保障机制”,明确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履行标准化工作职责,鼓励多渠道多方式筹措水利标准化工作经费,鼓励水利科技与标准制定相结合等。
第七章“附则”,明确了施行时间等。